公务员体检眼睛-公务员体检眼睛不合格可以复检吗
本文目录一览:
- 1、公务员对视力要求
- 2、公务员眼睛体检标准
- 3、公务员对视力有什么要求?
- 4、公务员考试体检视力标准
- 5、公务员体检要求是多少视力
公务员对视力要求
1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2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第十九条规定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3、公务员大部分职位视力要求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第十九条实行,主要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4、公务员考试体检对视力的要求是: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。
公务员眼睛体检标准
普通人民警察岗位:是需要裸视8以上(含8)的。裸视即不佩戴任何眼镜的情况下所达到的视力值,对于这类职位,近视者即使参加考试也无法通过体检,考生也可以选择在体检之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。
普通公务员对视力的要求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身高体重指标:公务员需要保持身材健康,身高体重指标是体检的基本要求之一。一般来说,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,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,体重指数在15-24之间。
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那就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,但不是绝对的。
根据报考公务员岗位的不同,对视力的要求也就不同,公务员体检视力就一条,那就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,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则不合格。
监狱公务员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执行,单侧裸眼视力低于8,不合格(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)。
公务员对视力有什么要求?
1、公务员大部分职位视力要求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第十九条实行,主要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2、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3、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参照的是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4、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,需要长时间面对电脑和文件,因此视力要求较高。一般来说,公务员的视力要求为裸眼视力不低于0,矫正视力不低于6,无色盲、色弱、斜视等眼部疾病。
5、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对于普通岗位来说,考生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,也就是说考生需要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,关于视力要求是,体检人员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考试体检视力标准
普通人民警察岗位:是需要裸视8以上(含8)的。裸视即不佩戴任何眼镜的情况下所达到的视力值,对于这类职位,近视者即使参加考试也无法通过体检,考生也可以选择在体检之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。
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6以上的职位:公安、法律、法医等。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8以上的职位:公安系统、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。
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参照的是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而且也不苛刻,参照的是 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体检要求是多少视力
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大部分职位视力要求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第十九条实行,主要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体检视力合格:双眼矫正视力均高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。
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参照的是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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